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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共克时艰

  时间: 2010-05-11    已有人阅读过

   近年来的宏观调控表明,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以及分税制以来的中央地方关系中一些体制性、结构性矛盾还没有根除,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倾向和政策偏好常常并不完全一致。在应对这次危机中,宜对中央地方关系做新的探索,最大限度地激励地方政府落实中央“保增长、调结构、扩内需、促改革、惠民生”的政策目标。

   1. 除特殊项目外,尽可能将一些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

  在一些投资项目上,地方政府有更多的信息优势,更了解地方实际,可由地方自行审批。这样也可以避免“跑部钱进”等一些弊端。

  (1)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下放。对涉及全国产业政策和战略布局的项目、一些限制性项目的审批权仍放在中央政府,但对于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完全可以发挥地方积极性,下放到地方政府。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就应该鼓励,这本身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不仅能够推动产业结构升级,而且能带动地方产业发展。中央重点关注大规模的外商投资项目会否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危害以及是否有垄断行为。对于那些鼓励类项目、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应完全放开审批规模的限制,由市场决定,政府只需要备案审核。

  (2)规范土地审批权的下放。在危机状态下,加快完善《土地管理法》,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土地审批权限。由于中央地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使中央控制所有的土地审批权,没有地方政府的配合,也很难达到土地合理利用的目标。中央与地方审批权可考虑不再以数量等标准简单划分,而是以用途划分。国家部委负责掌管关系国计民生等一些重大土地用途的审批权限,除了在耕地、建设用地总量上进行调控,中央不再负责土地数量审批。同时,扩大省级政府的权责。为确保地方政府审批权的合理、规范行使,应大力推进土地审批公开透明,加大监管力度。从审批环节、审批事项、批准权限等方面,切实按照法律规章进行监管把关,尤其是对大面积用地和征地,地方政府应公开披露重要信息,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和公众介入整个审批流程,真正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3)下放一般性社会领域的投资审批权限。这次扩大内需,相当多的是加大社会领域的投资力度。在规范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将包括教育、卫生、旅游、文化等一般性社会领域的投资审批权限下放给地方。

   2. 建立中央地方公共服务分工体制,促进地方政府增加民生投资

  中央地方公共服务分工不明确,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积极性。建议把建立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分工体制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以实现各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高效率、可监管和可问责。严格划分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职责,使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与能力相匹配。

  (1)按照公共服务的属性,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责。中央政府在原则上应当负责公益性覆盖全国范围的公共服务供给,以城乡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强化再分配职能;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公共服务供给,应当重点关注辖区内居民的实际需求,强化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对中央地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公共服务事项,也应责任清晰,分工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属于中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中央垂直管理,属于地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地方统一管理,逐步改变双重管理的做法,避免出现责任不明的现象。

  (2)做到中央地方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在分税制框架下,处于不同区域的同一级政府即使拥有相同的财权,也会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拥有不同的财力。从现实情况出发,中央政府应当尽快制订全国基本公共服务的最低标准,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财力保障,地方缺口部分尽可能地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来熨平不同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差距。

   (3)逐步实现中央地方公共服务职责规范化和法制化。中国公共服务相关领域的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近期内,可以考虑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确定省级政府的专有权力以及与中央政府共享的权力;二是加快推进转移支付的立法;三是尽快推进社会保障、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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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迟福林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定价:38.0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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