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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我国紧急救援体制的几点建议

  时间: 2010-05-23    已有人阅读过

紧急救援事关国计民生,是直接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巨灾和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高、种类多、波及广、损失大。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尤其是汶川大地震后,加强了紧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投入力度。但是,我们需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的紧急救援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与基本国情的需求尚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紧急救援体制建设严重滞后,部门间横向分割、协调渠道不畅、资源整合与社会动员等应急反应机制不健全已成为我国紧急救援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为此,需要加快政策调整和体制创新,建立专业、高效、安全的紧急救援体制。

1. 确立政府在紧急救援中的地位和作用

紧急救援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事业,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紧急救援有两种体系:一是国家紧急救援体系;二是社会化救援体系。无论是哪种体系,政府的责任确立是基本的、重要的。首先,大的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是国家责任、国家行为。社会参与大的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体现了社会的作用,但最终责任是政府;其次,应对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是国家行为、国家力量。其中的社会救助体现了社会行为、社会作用。国家是紧急救援的主体,必须大大强化国家在紧急救援中的地位。

2. 尽快建立高层次的国家紧急救援组织协调机构

紧急救援,尤其是巨灾救援,具有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特点,但在我国现有紧急救援体系中,政府救援职能和力量分散,条块分割明显,机构层次不高,决策权和指挥权等问题突出。国外的普遍经验是建立国家高层次的紧急救援部,如美国的国土安全部、俄罗斯的紧急状态部等。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大部门制改革刚刚启动的背景下,设立紧急救援部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尽快组建由国务院特设的、高层次、综合性组织协调机构——紧急救援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国务院直接领导,负责特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统一调度指挥,协调相关部委。

3. 加快建设紧急救援执行机构,完善紧急救援执行体系

建议将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改组为全国紧急救援执行机构,直接隶属国务院紧急救援委员会,其定位是作为公共、专业、高效的紧急救援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紧急救援执行体系。第一,该执行机构由紧急救援委员会授权,履行公共救援职责;第二,由国家财政提供经费保障;第三,为该执行主体配备专业化的紧急救援人才、技术、设备,不断提高紧急救援的装备水平和救援能力;第四,作为全国紧急救援业务协调机构,负责地方各级紧急救援执行机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第五,加强与各类社会组织和国际紧急救援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组织动员国内社会力量和国际紧急救援资源。

4. 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紧急救援体系

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一,尽快建立地方性紧急救援组织协调与决策机构;第二,建立地方层面的紧急救援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全国紧急救援执行机构的指导;第三,加强地方紧急救援执行机构与社会组织的协调、沟通与联系;第四,争取在未来35年内初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紧急救援体系。

5. 将紧急救援事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列入社会投资计划

第一,把紧急救援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各项开支由财政负担,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第二,整合包括抗灾减灾等在内的各项紧急救援专项资金。第三,在扩大内需的投资资金中,加大紧急救援的财政投入,包括:加大紧急救援专业设施设备的采购,建立紧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加大公共避险设施建设,重点提高包括学校、医院在内的公共场所的抗险能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尽快启动紧急救援专业人才培养;建立紧急救援教育基金,在全社会普及紧急救援知识。第四,保证紧急救援财政投入增长速度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

6. 着手制定紧急救援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尽快纳入国家和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一,全国性规划应包括体系建设、财政投入、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社会参与等,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第二,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整体规划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做好紧急救援的产业发展规划,设立紧急救援产业基金,在信贷、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第四,尽快启动紧急救援的前期研究,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做好准备。

7. 尽快制定和完善紧急救援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紧急救援缺乏综合性法律制度,建议把《紧急救援法》列入2009年度立法重点,尽快制定和出台。通过《紧急救援法》明确自然灾害的等级、紧急救援的领导体制、决策体制、社会动员体制、指挥协调体制、救援力量和专业队伍、装备与物资调运、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把全国紧急救援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8.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紧急救援中的作用

社会组织在紧急救援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体制性障碍,制约了社会组织参与紧急救援。对此建议:第一,明确社会力量与政府的职责界定。紧急救援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但政府负责并不等于政府主办或政府包办,而是政府主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参加。应从政府、事业、企业、社会四个层面来设计,建立起四位一体、相互补充、有机衔接、高效配合和运转快捷灵活的综合救援体系;第二,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紧急救援功能。尤其在建立和完善政府体制的同时,积极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培育社会救援组织;第三,努力构建多层次的社会救援体系,着力提升社会动员能力。政府不可能承担所有的紧急救援任务,必须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援体系。此外,应进行全民性的培训,提高全民紧急救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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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迟福林 主编
出版社:中国工人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02月
定价: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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